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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行政案件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界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重大或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当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 跨行政区域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以上是行政案件管辖权界定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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