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主体责任的认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套牌机动车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 赔偿范围的认定
人身伤亡 :
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财产损失 :
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赔偿项目 :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时,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 责任承担的认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
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诉讼程序的规定
共同被告 :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5. 适用范围的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
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解释的适用时间 :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以上内容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和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具体的法律适用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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